(2016)冀0426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80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