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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行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屈万贵诉水富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云06行申字第12号屈万贵:你因诉水富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2009)水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09)昭中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3月1日至4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并强制带离现场送往马家楼,是铁的事实,证明其违法事实发生在北京,没有在水富县,故水富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款“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的规定,水富县公安局有管辖权,故屈万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再审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屈万贵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