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彬、王波、张伟、钱鑫、鞠红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林彬,王波,张伟,钱鑫,鞠红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彬,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胥家村后胥组683。被执行人王波,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胥家村后胥组199。被执行人张伟,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四十里村中街组1901。被执行人钱鑫,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四十里村中街组3604。被执行人鞠红滨,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曲家村于家组395。本院在执行(2016)洼证内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彬、王波、张伟、钱鑫、鞠红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公证处(2016)洼证内字第16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