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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步正申请执行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步正,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周步正,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金泉,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周步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金泉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