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兰溪新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833号原告兰溪新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溪新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211元、执行费15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8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