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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449号原告朱某。被告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