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449号原告朱某。被告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