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夏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王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王某,夏某,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第二小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4号。负责人:XX,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飞。法定代理人:董蕾。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法定代理人:陈影。法定代理人:夏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马振奇,该校校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利辛公司)、王某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4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人民财险利辛公司、夏某、王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4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人民财险利辛公司所应承担的11156.24元赔偿责任,现夏某只要求其承担10000元,余额自愿放弃,该款人民财险利辛公司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汇入夏某法定代理人陈影利辛农村商业银行62×××72账户;二、协议生效后,王某、人民财险利辛公司均撤回上诉,王某法定代理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按一审判决执行;三、相关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缠;上述协议已经和解三方于2016年8月22日签字生效。本案在审理中,人民财险利辛公司、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人民财险利辛公司、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150元、王某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晓非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