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雪君与刘巧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君,刘巧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314号原告:胡雪君。被告:刘巧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君与被告刘巧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巧丽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君撤回对被告刘巧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雪君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