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大枝与被执行人戴孝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枝,戴孝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枝,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戴孝南,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戴孝南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尚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戴孝南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款项¥125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