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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白亚军与张新宇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宇,白雪,白亚军,王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宇,男,23岁,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白雪,女,2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亚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淑青,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林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亚军有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白亚军在林西县五十家子信用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