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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焦安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焦安岭,苗雷,日照瑞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55号。法定代表人:XX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万基国际(航贸中心)001号楼1单元801号,现经营场所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兴业财富广场11楼。法定代表人:苗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焦安岭,男,居民。被执行人:苗雷,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日照瑞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单元1901号。法定代表人:孔军,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焦安岭、苗雷、日照瑞能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鲁11民初55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2016年5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鲁11执149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日照瑞能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有财产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