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047号原告王明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王明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明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亮撤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明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