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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根与郭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郭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675号原告吴根,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郭利,男,1979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与被告郭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