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纬荣物资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纬荣物资有限公司,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纬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88号(杭州。法定代表人:戚军,经理。被执行人: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渝锋,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杭州纬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纬荣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40118.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