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陈道信、冯武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陈道信,冯武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4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负责人陈锴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建,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陈道信,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冯武钦,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陈道信、冯武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道信、冯武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道信于2014年8月27日在原告处申请借款50000元,由被告冯武钦提供担保,双方约定该款于2015年8月26日到期。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道信、冯武钦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道信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陈道信提供50000元借款,用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被告陈道信可在50000元借款额度内向原告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被告冯武钦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向被告陈道信发放50000元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7.8%,逾期利率为10.14%,借款期限1年,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陈道信清算利息至2015年8月26日止,对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7日起的利息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陈道信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道信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冯武钦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应对被告陈道信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陈道信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7日起支付利息,且由被告冯武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道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冯武钦对被告陈道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陈道信、冯武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敦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