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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龙,方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赵景龙,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铁20局下岗职工,住西安市公园北路73号。被执行人方志超,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政府退休干部,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家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志超给付剩余案件款1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志超将案件款15000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