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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罪犯夏士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350号罪犯夏士华,男,汉族,1954年9月1日生,文盲,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士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士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其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宿州市埇桥区灰石镇人民政府、宿州市埇桥区灰石镇八张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士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ggz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基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