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刑事犯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93号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询,已执行回部分罚金,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