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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刑事犯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93号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询,已执行回部分罚金,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