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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鹏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