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鹏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