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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胡兆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391号。法定代表人车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115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万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朱永刚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