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12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翔,总经理。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菊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终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通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支付投资款本息238236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通江县国有土地10003M2,扣除已分割给通江县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3651.36M2,还下余6351.64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通江县国有土地6351.64m2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郭开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