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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121号原告:杨某,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高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