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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2民初817号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俊茹,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16-7号。法定代表人:柴莉,董事长。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公司)与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方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东数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方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东数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022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3535元(按照227.07万元的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龙门加工中心一台,价款227.07万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15年12月10日对账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302210元。被告重庆方驰公司未答辩。原告华东数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买卖合同。用以证明: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龙门加工中心一台,价款227.07万元,合同约定支付20%预付款,合同生效,发货前付总货款50%,签署终验收报告支付20%,余款10%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5%;证据二,预验收报告。用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到原告处进行了预验收,经检验确认合格;证据三,送货单。用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10月18日收到机床;证据四,终验收报告。用以证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签署了终验收报告,确认机床各项精度、主要技术参数等各项指标均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终验收合格;证据五,对账单。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21日对帐,证明被告欠款的数额。依据原告陈述及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龙门加工中心一台,价款227.07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支付20%预付款,合同生效;发货前被告付总货款50%,签署终验收报告支付20%,余款10%质保期(签署终验收报告之日起一年)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5%。合同还约定,被告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水轮机厂)签署的技术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2011年8月30日重庆水轮机厂到原告处进行了预验收确认合格,2011年10月18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物送到重庆水轮机厂,该厂盖章确认,2011年12月1日重庆水轮机厂签署终验收报告确认合格。2015年12月10日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原告402210元。后被告付给原告1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全面履行。被告收货后,应依约付款,逾期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方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机床款302210元,赔偿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135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8元,由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 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