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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易兰桂申请黄继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兰桂,黄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易兰桂。被执行人黄继军。易兰桂与黄继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00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继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易兰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继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兰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继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兰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