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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6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秋林国际商城、哈尔滨南岗区工业信息商务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国际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622号(2016)黑0102执6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国际商城法定代表人邢国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南岗区工业信息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李艳,局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国际商城、哈尔滨南岗区工业信息商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14436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15日和2016年5月16日分别经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将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国际商城所有的两处房产、土地档案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尚需时间较长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和解未果,被执行人另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夏 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