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美欣科技有限公司、杨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杨庆,重庆市美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54号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丙幢7楼。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江霞、刘丽君,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被告:重庆市美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1幢1-24-20。法定代表人:聂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平,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重庆市美欣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