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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字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字73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朱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朱某甲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村24号702室房屋中各自所占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应的产权证书。本院已受理朱某甲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朱某乙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村24号702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以及被执行人朱某乙名下;其中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朱某乙各享有50%份额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