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7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胡某1、刘某某等等分家析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胡某1,刘某某,胡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242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193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胡某1,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胡某2,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1、刘某某、胡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某1、刘某某、胡某2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9,385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90.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1银行存款人民币11,574.2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991.6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3,991.6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