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6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开凤与陈继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凤,陈继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6民初342号原告:陈开凤,男,1938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小学文化,住岑巩县。被告:陈继祥,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不识字,住岑巩县。原告陈开凤诉被告陈继祥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开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凤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陈开凤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