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598、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舒城县城关镇舒川建材经营部与钟读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城关镇舒川建材经营部,钟读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98、976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城关镇舒川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舒城县城关镇双丰村。经营者姓名:陆风云,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钟读鹏,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舒城县城关镇舒川建材经营部与钟读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钟读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第一批的协议内容即“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钟读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读鹏在承建舒城县公安局百神庙派出所办公楼及附属工程中,有预期应得的工程款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读鹏在承建舒城县公安局百神庙派出所办公楼及附属工程中,预期应得的工程款收益2104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应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