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民生、阿克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民生,阿克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3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民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张经民,该领导小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新。再审申请人王民生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终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王民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薛根富代理审判员帕孜来提代理审判员杨军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记员葛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