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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曾杏青与曾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杏青,曾杏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209号原告:曾杏青,女,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曾杏桥,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杏青诉被告曾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杏青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古应雄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