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1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练韵峰与钟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韵峰,钟在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152号之二原告:练韵峰,男,1985年8月19日生,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在志,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练韵峰与被告钟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练韵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练韵峰以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练韵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练韵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满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