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咨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与伊宁市第八中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咨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伊宁市第八中学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573号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咨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猛雁,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涛,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市第八中学校,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街一巷1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秦敬阳,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咨建设项目招标中心诉被告伊宁市第八中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咨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咨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以庭外和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咨建设项目招标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咨建设项目招标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