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许浒与秦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浒,秦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105号原告许浒。委托代理人赵宏喜。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被告秦星星。原告许浒诉被告秦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许浒负担。审判员 兰 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