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天龙与被告贺金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796号原告赵某某,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告贺某某,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晓亮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志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育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