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与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民初1063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0363-2。负责人:赵羽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垚,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里仁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00000018583。法定代表人:金盈泽,董事长。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垚、被告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盈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费45785.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5月26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自2015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电费。2016年3月25日,被告出具欠费确认书,确认共计拖欠原告电费44652.4元。2016年4月,被告又拖欠电费1133.49元。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对于2016年3月份其公司确认的拖欠电费金额无异议,但是4月份拖欠的电费情况不清楚。公司现在无力偿还,公司正在申请破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5月26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与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向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供电,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抄表例日为5,每月电费分一次支付,支付时间为14日。2015年12月起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未支付电费,至2016年3月,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共拖欠电费44652.4元,2016年3月10日左右,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对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停止供电。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主张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3月6日至断电前又产生电费1133.49元,并提供其公司的电费明细账予以证实。因该份电费明细账系其单方制作,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该电费明细账真实性有异议,故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主张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欠电费1133.49元的事实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与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依约向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了供电义务,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电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现拖欠电费44652.4元,故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要求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电费4465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诉讼请求中的1133.49元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电费44652.4元;二、驳回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为472.5元,由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安庆市双益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学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频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