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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919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苗族,住长乐市。被告丁某,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