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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于传祥与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传祥,李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于传祥,男,居民。被执行人:李晓兰,女,居民。于传祥与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李晓兰偿还原告于传祥借款61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申请执行人于传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