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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小梅与姚玉坤、吉学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梅,姚玉坤,吉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梅。被执行人:姚玉坤。被执行人:吉学广。本院在执行张小梅与姚玉坤、吉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8日,被执行人吉学广已将应承担的150000元本金全部履行完毕。关于利息部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玉坤的银行账户、房产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在房产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姚玉坤在高邮市瑞和阳光城紫藤苑3幢101室有一处房产,已抵押给另案申请人于丰源,正处于处置过程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玉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姚玉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吉学广已给付完本金150000元。而关于利息部分,因被执行人姚玉坤除了正在处置过程中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