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郴州市丰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毛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丰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739号原告郴州市丰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欢琳,女。特别授权。被告代毛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丰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毛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丰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郴州市丰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灿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