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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健美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健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550号罪犯赵健美,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0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健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健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健美假释的建议。罪犯赵健美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受,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健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收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健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健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德萍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