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伍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伍,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伍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苏86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7月14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据被告人刘伍的认罪供述,被害人金某某、姜某、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案件移送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书、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刘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认定,2016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刘伍在南京火车站站台上,先后窃得旅客金某某“金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旅客姜某“华为”荣耀5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58元)、旅客张某“苹果”Iphone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刘伍盗窃得手后即出站,行至南京火车站南广场时被民警查获。所窃手机均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刘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伍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刘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三次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刘伍曾因扒窃和犯盗窃罪多次被处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原判考虑到刘伍归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认罪等情节,已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所作判决量刑并无不当。现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伍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载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军伟代理审判员 夏晓虹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