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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1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李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30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26号。负责人汪国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剑俊,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嫚,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李俊,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被告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