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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小军与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军,王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军,男。被执行人王长华,男。贾小军与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小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长华归还借款337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长华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长华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常务管理部个人公积金00006030账户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刘孝利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