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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朋杰、杨琳琪等与张延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朋杰,杨琳琪,杨世琪,曹坤,任玉英,张延会,崔贵锋,济源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353号之一原告:杨朋杰,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杨琳琪,女,200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杨朋杰,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杨琳琪父亲。原告:杨世琪,男,201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杨朋杰,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杨琳琪父亲。原告:曹坤,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任玉英,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延会,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翟学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贵锋,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济源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甘河村(西环路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东街**号。原告杨朋杰、杨琳琪、杨世琪、曹坤、任玉英与被告张延会、崔贵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济源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此事故中另有二伤者诉至本院,而该二案尚未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此事故中另二受害人张延会、崔贵锋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二案一并处理,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志远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