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金文、刘金凤与蒋燕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文,刘金凤,蒋燕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873号原告:李金文,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金凤,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强(代理以上二原告),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燕伟,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文、刘金凤与被告蒋燕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文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文、刘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这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文、刘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金文、刘金凤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