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芳与付明才、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付明才,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付明才。被执行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章,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付明才、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付明才、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