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李万龙诉刘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龙,刘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7民初2365号原告:李万龙,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福涛,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李万龙与被告刘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福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龙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福涛给付原告借款23,0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日,被告刘福涛向原告李万龙借款23,000.00元,约定2013年3月2日还款。原告自2013年8月后一直向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福涛偿还此款。被告刘福涛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能提交有关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当庭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2012年5月2日借据一份,证实被告刘福涛于2012年5月2日由马世林担保,在原告李万龙处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2日,未约定利息。被告刘福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当庭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富裕县龙安桥镇小河东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二份,证实被告刘福涛现已下落不明,及被告身份情况,并证实原告曾用名李万六。被告刘福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当庭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刘福涛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5月2日,被告刘福涛由马世林担保,在原告李万龙(曾用名李万六)处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2日,未约定利息。另,被告刘福涛系富裕县龙安桥镇小河东村村民,现已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刘福涛在原告李万龙处借款,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所述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福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万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00元,公告费7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继承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人民陪审员 张士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