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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27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曲某某,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化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