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27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曲某某,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化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祎 来源: